中華民國野鳥學會會員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野鳥之福祉應優先考慮。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應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遵守野鳥保護之相關法令。
第四條          對於違反野鳥保護相關法令之行為,會員應勇於舉證。

第二章     野鳥欣賞
第五條          隨時提醒自己保持隱密與安靜,不要驚嚇野鳥。
第六條          避免追逐野鳥,讓牠們能自在地覓食與休息。
第七條          不用任何不當的方法驅趕或誘引野鳥。
第八條          觀賞候鳥過境時,謹記牠們迫切需要休息與進食。
第九條          遇孵蛋或育雛中的鳥巢,應儘速離開,避免親鳥棄巢。
第十條          不進入在地面築巢之野鳥繁殖地。
第十一條       不捕捉野生鳥類,不公佈野鳥繁殖地點。


第三章     野鳥攝影
第十二條       應重視被拍攝野鳥的自然生態習性,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第十三條       拍攝時應維持自然狀態,不使野鳥暴露在掠食者、人類或惡劣天候下。
第十四條       稀有鳥種攝影作品之發表,勿透漏詳細拍攝地點。
第十五條       應儘量避免拍攝鳥巢;禁止拍攝繁殖中之稀有保育鳥類。
第十六條       拍攝者及裝備應適當偽裝、掩蔽並保持距離。


第四章     野鳥研究
第十七條       野鳥研究須先有詳細之規劃與評估。
第十八條       野鳥研究須經各地鳥會或保育主管機構之核准。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由各地鳥會予以勸導。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公約,經各地鳥會理事會認定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    若觸犯野鳥保護相關法令,得報請司法機關偵辦。